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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法院可受理涉外案件
             金额在1亿元以下,超过亿元由省法院受理

     本刊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定梅州市中级法院管辖本市范围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我市中级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金额在1亿元以下,超过1亿元,由省法院一审受理。取得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权,将有利于我市及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吸引更多海外华人、华侨和外商来梅投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梅州市中级法院可以受理以下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促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促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据了解,市中级法院自1994年开始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2001年和2002年,每年办结此类案件达130多件,所办案件中,涉外案件占5%,涉港澳台案件占95%,案件上诉率仅为3%左右,省法院判决维持率在80%。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颁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梅州市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两年多的实践证明,此举给我市涉外案件当事人诉讼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市中级法院专门进行了调查研究,向省级法院作了专题报告。 (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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